(2015)河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薛永中与被告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民委员会、被告张民贞、被告张长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永中,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民委员会,张民贞,张长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495号原告:薛永中,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河津市。被告: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民委员会,地址: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卢刘娃,村委会主任。被告:张民贞,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河津市。被告:张长合,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原告薛永中与被告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家庄村委会)、被告张民贞、被告张长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永中、被告张家庄村委会主任卢刘娃、被告张民贞、被告张长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永中诉称:原告于2011年和2013年分别为被告被告张家庄村委会绿化工程、移苗及绿化管理进行了施工,施工后双方结算了工程款,2011年11月21日经当时村委会会计张民贞结算,第一被告欠原告款项67624元,2013年原告为第一被告的移苗及绿化管理工程施工,后经时任村副书张长合手结算,工程款共计68925元,以上二项共计136549元,后第一被告仅支付5万元,尚欠86549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推拖,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第一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款86549元;2、第二、三被告对各自其出具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欠条及移苗明细各一张,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被告张家庄村委会辩称:我是刚上任的班子成员,对原告起诉的内容我不知情。被告张家庄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张民贞辩称:我是以前村会计,从去年年底村委会的帐一直被冻结,账面上挂帐56724元。被告张民贞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张长合辩称:我不知道村委会欠原告多少钱,我只是证明是原告干的活。被告张长合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张家庄村委会的质证意见为:对欠条及明细不清楚,并且明细中的树苗数量与村里实际不一致;被告张民贞的质证意见为:欠条属实,明细中的数据我不清楚;被告张长合的质证意见为:欠条我不知情,明细属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欠条及移苗明细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与2013年原告两次为被告张家庄村委会绿化工程、移苗及绿化管理进行了施工。2011年11月21日,张家庄村委会原会计被告张民贞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薛永忠人民币陆万柒仟陆佰贰拾肆元整,67624元,此据款项用途说明:张家庄村苗木绿化款,备注:张家庄村委会。会计:张民贞”。2013年4月10日,张家庄村委会副主任被告张长合作为经手人在移苗明细上签字,认可至2014年4月10日原告为张家庄村委会移植百日红、冬青球、桐树等苗木款项合计68925元。后被告张家庄村委会共向原告支付5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家庄村委会之间属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张家庄村委会在原告完成承揽义务后,未向原告支付相应价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张家庄村委会支付拖欠价款86549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张民贞、张长合并不是原告所主张的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其作为被告张家庄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在相关条据上签字系职务行为,因该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及义务均应由被告张家庄村委会享有并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民贞、张长合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张家庄村委会称原告提交的明细上的苗木数量与原告实际完成的数量不符,因无举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薛永中86549元;驳回原告薛永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4元,由被告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中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 喜 灵代理审判员 ???任义洁代理审判员 赵 永 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