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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庆建与程小玲、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建,程小玲,张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298号原告:李庆建。被告:程小玲。被告:张建华。原告李庆建诉被告程小玲、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于2015年6月15日转换为适用普通程序,因原告李庆建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补交案件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6068元,减半收取3034元,由原告李庆建负担。审 判 长  陈仁根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人民陪审员  王美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祝美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