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与姚美琴、王新根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姚美琴,王新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242号原告: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军。委托代理人:王小华。。被告:姚美琴。。。。被告:王新根。。。。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美琴、王新根追偿权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美琴所签订的《汽车按揭服务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包括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向乙方追偿,及乙方拖欠甲方相关费用引起的纠纷等,双方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及时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合同中,甲方系原告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乙方系被告姚美琴。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以书面方式约定因追偿引起的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史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