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天乐与陈小红、范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乐,陈小红,范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255-1号原告:陈天乐。委托代理人:杨碧君,宁波市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林晓卿,宁波市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小红。被告:范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乐诉被告陈小红、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小红、范杰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妮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裘立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