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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609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