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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沈阳恒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熊艳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恒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艳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056号原告:沈阳恒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介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轩斯文,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艳艳,女,汉族。原告沈阳恒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熊艳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静明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恒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3元,减半收取882元,由原告沈阳恒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静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