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民调确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侯继田、吴书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继田,吴书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大民调确字第00046号申请人:侯继田,男,199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申请人:吴书芹,女,196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申请人侯继田、吴书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10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侯继田一次性赔偿吴书芹医疗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2371.68元,于2015年7月10日支付;二、侯继田、吴书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本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邸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