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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邱某与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607号原告邱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周群,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甲。原告邱某与被告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群、被告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邱某与被告姜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姜某乙。原告曾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2015年6月2日,原告以被告仍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来往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姜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双方各半负担。被告答辩:我与原告结婚十多年,两人在生活中存在摩擦是有的,我极力想与原告和好,原告和女儿的生活费都是由我负责,因我经营企业现在不景气,经济上较为紧张,原告因此要求离婚,但我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女儿姜某乙,双方共同生活已达十余年,理应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本院相信,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以往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被告注意生活作风问题,双方以家庭和子女利益为重,增加交流与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妥善解决双方的矛盾,双方的感情裂痕仍有弥合的可能。现原告主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依据不足,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邱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当事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晓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