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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执民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长兴县鑫发化纤有限公司与湖州新嘉力印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长兴县鑫发化纤有限公司,湖州新嘉力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1164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县鑫发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法定代表人:高新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州新嘉力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练市。法定代表人:蒋义康,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县鑫发化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新嘉力印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1164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理,尚余人民币50525元未执行,且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1164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