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晓红与勇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红,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陈晓红。被执行人勇祥。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陈晓红申请勇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钢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勇祥应支付申请人陈晓红150000元,承担执行费2199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55499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勇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二执字第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肖 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宏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