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4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智与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智,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4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智,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俊霞,女,1962年6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口六宿舍院内。法定代表人韩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卫胜利,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上诉人杨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智与被上诉人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案外和解,上诉人杨智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智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杨智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杨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崔启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