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7538-7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局兰与深圳市雅晟服饰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7538-7540号申请执行人刘局兰(7538号案),户籍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申请执行人陈小红(7539号案),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申请执行人张明(7540号案),户籍地址湖北省沙洋县。被执行人深圳市雅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天祥大厦6C1。法定代表人洪光辉。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三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4)2787-279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雅晟服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刘局兰、陈小红、张明分别支付工资人民币12988.51元、15586.21元、12468.97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至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雅晟服饰有限公司存款本金人民币41043.69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来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小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