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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8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418号原告郭某甲,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一品街道永益村1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311048316。被告郭某乙,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一品街道永益村1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610108329。本院在审理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