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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高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礼学与颜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高民初字第248号原告徐礼学,工人。被告颜忠诚,个体户。原告徐礼学诉被告颜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礼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忠诚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礼学诉称:2013年3月19日,被告因工地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最迟在2014年3月19日归还本息,至今被告未能还款付息,原告亦无法联系得上被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并承担从借款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被告颜忠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师生关系。被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业务。2013年,被告在原告所在地从事工程建设,原告家房屋因施工需要进行拆迁,被告应补偿原告拆迁款61000元,其给付现金30000元,双方约定剩余31000元补偿款由原告借给被告使用,双方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率,被告于2013年3月19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徐老师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月息贰分,按实际天数计算(¥31000)最迟2014年3月19号本息还清。违约罚款壹佰元一天借款人:颜忠诚2013、3、19”,被告并在借条上注明其手机号码及身份证号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付息,原告经索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载明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原因房屋拆迁补偿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后经双方合意而转变为借贷关系,被告并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上述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按借贷法律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超过法定的利率标准,被告未能还款付息,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并承担利息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忠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徐礼学支付借款本金31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3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颜忠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王 翔人民陪审员  潘洪青人民陪审员  宋秀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赜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