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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与张淑霞、张中山、武威市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张淑霞,张中山,武威市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负责人秦汉永,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淑霞。被执行人张中山。被告武威市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白天龙,该中心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淑霞、张中山、武威市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凉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淑霞、张中山、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淑霞、张中山、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偿付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借款2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0元、执行费28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淑霞、张中山、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至今不予履行。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名下的存款27246.10元(贷款本金25000元、利息1706.10元、案件受理费260元、执行费280元)划拨给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鹏审判员 XX儒审判员 刘作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相 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