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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二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拉萨市蓝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西藏敬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萨市蓝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西藏敬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258号原告拉萨市蓝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林廓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胡之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凤龙,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鲜文婷,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藏敬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加错居委会第五组109号。法定代表人占堆,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拉萨市蓝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敬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拉萨市蓝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拉萨市蓝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次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边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