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关成龙与孔磊、刘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成龙,孔磊,刘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1441号原告:关成龙,男,汉族。被告:孔磊,男,汉族。被告:刘晶,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蒋玉华。原告关成龙与被告孔磊、被告刘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丽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关正葆、人民陪审员刘引建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成龙、被告刘晶及其委托代理人蒋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成龙诉称:2014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2.5%。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并后期无法联系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3750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孔磊未答辩。被告刘晶答辩:该笔借款时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但孔磊借款时,刘晶不知道借款事。该借款没有用到家庭生活,现在孔磊也无法联系一年多了。对借款真实性无法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孔磊于2014年8月24日向原告关成龙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今关成龙借给孔磊人民币伍万元整即¥50000元)。自2014年8月24日至2014年11月24日,期限三个月。借款人:孔磊(签字并按手印)。2014.8.24”。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孔磊未予返还。故原告关成龙起诉来院,请求处理。另查明,被告孔磊、被告刘晶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孔磊向原告关成龙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款《借据》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孔磊借款后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关于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借据中未约定借款利息,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孔磊与被告刘晶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孔磊、被告刘晶应共同承担偿还该笔债务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磊、被告刘晶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给原告关成龙借款本金5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23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4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孔磊、被告刘晶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丽清审 判 员 关正葆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花 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