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临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袁礼明与宁波钜力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礼明,宁波钜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临民初字第194号原告袁礼明。委托代理人袁义金。被告宁波钜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世纪大道北段555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吕剑锋。原告袁礼明诉被告宁波钜力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礼明的委托代理人袁义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钜力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11月期间,原告在花园国际大酒店干消防工程,主楼4、22、23层消防水,本工程在2014年11月底就已完工,原告因被告宁波钜力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工资4200元,曾向被告多次索要,但被告均以资金紧张拒绝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波钜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款4200元。被告宁波钜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11月期间,原告根据指派,在被告宁波钜力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花园国际大酒店工程现场从事主楼4、22、23层的消防喷淋设施安装工作。2014年11月底,该工程施工完成,但被告宁波钜力建设有限公司始终未支付原告工资款。双方于2015年2月6日经结算,确认被告宁波钜力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工资款42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上述事实,有工资结算确认单、出勤考核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袁礼明向被告宁波钜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被告宁波钜力建设有限公司按工时向原告袁礼明支付劳务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现被告宁波钜力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袁礼明出具工资款结算单一张,确认了被告欠原告工资款4200元的事实,故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宁波钜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礼明劳务报酬款人民币4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宁波钜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承担金额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行南珍支行,账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涵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