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商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苏州锦凯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州瑞腾纺织品有限公司、许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锦凯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湖州瑞腾纺织品有限公司,许志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473号原告苏州锦凯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乐。委托代理人包忠华。委托代理人孟凡军。被告湖州瑞腾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志锋。被告许志锋。原告苏州锦凯家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瑞腾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腾公司”)、许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锦凯家纺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凡军,被告瑞腾公司、许志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锦凯家纺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7月28日、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瑞腾公司分别签订了《购销合同》、《销货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瑞腾公司向原告采购105克压光平纹磨毛布产品,同时约定合同履约地点为太仓。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产品,被告瑞腾公司起初尚能正常付款,此后逐步开始拖延。2014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瑞腾公司进行对账,其确认结欠原告货款332470.6元,此后分文未付。经查,被告瑞腾公司为一人公司,被告许志锋系其股东,其应当对被告瑞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瑞腾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32470.6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33247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算至2015年5月15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为14479.09元);2、被告许志锋对被告瑞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瑞腾公司辩称:对于结欠原告的货款数额没有异议。但是被告有部分货物交付给原告委托其加工,原告没有返还被告,该部分货物金额为57633.15元。同时,因为原告延期交货,导致被告被下游客户扣款219315.8元,并拖欠被告货款至今未付。被告是基于上述原因才一直未向原告付款。被告许志锋辩称,同意对被告瑞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瑞腾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瑞腾公司向原告购买105克压光平纹磨毛布,单价6.7元/米,按实际到货数量结算,交货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出货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另约定了其他的相关事项。同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瑞腾公司另签订了一份《销货合同》,约定由被告瑞腾公司向原告购买不同颜色的105克压光平纹磨毛布、白坯等,并约定了相应的单价,按实际到货数量结算,交货时间为2014年10月5日至10月25日之前,预付100000元定金,10月25日之前付货款250000元左右,11月30日之前付清货款,合同另约定了其他的相关事项。供货后,原告与被告瑞腾公司经对账确认,截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瑞腾公司结欠原告货款332470.6元。此后,被告瑞腾公司未再付款,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瑞腾公司于2012年8月2日由被告许志锋一人投资设立。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销货合同》、对账单、被告瑞腾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瑞腾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瑞腾公司供应了货物,被告瑞腾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款支付货款,现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瑞腾公司尚欠原告货款332470.6元,其理应按时结清。被告瑞腾公司辩称系原告逾期交货导致其被客户扣款而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其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主张自2015年1月1日起要求被告瑞腾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瑞腾公司辩称,有部分货物交付给原告,原告未予返还,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瑞腾公司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理涉。被告瑞腾公司虽系一人公司,但被告许志锋自愿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债务加入,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许志锋对被告瑞腾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义务,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州瑞腾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锦凯家纺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32470.6元以及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被告许志锋对被告湖州瑞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上述款项由两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太仓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分行,账号:45×××1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4元,减半收取3252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5572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陆 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