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覃有富与莫志伟、广西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有富,莫志伟,广西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覃有富。被执行人莫志伟。被执行人广西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居上V8A栋l单元15楼。法定代表人莫志明,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江县人民法院(2015)江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莫志伟、广西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莫志伟、广西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莫志伟、广西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莫志伟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帐号为70×××87的存款人民币200万元至柳江县人民法院(户名:柳江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广西柳江县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帐号:25×××7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少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