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盈顺利与被执行人宋玉成、青岛芳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盈顺利,宋玉成,青岛芳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盈顺利,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被执行人宋玉成,男,汉族,1954年8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青岛芳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张据芳,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盈顺利与被执行人宋玉成、青岛芳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81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6309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81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王永申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隆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