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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盈顺利与被执行人宋玉成、青岛芳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盈顺利,宋玉成,青岛芳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盈顺利,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被执行人宋玉成,男,汉族,1954年8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青岛芳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张据芳,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盈顺利与被执行人宋玉成、青岛芳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81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6309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81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王永申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隆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