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法执字第00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任其华诉卫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其华,卫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含法执字第00176-1号申请执行人:任其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卫敏,男,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卫敏在环峰镇大庆村有房产二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环峰字第OO**号、第OO**号;在永成时代广场有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OOXX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卫敏、蒋云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环峰字第OO**号、第OO**号房产两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世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洪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