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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方朝辉、余玲与常熟市华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嘉鹏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朝辉,余玲,常熟市华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嘉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兴民初字第00239号原告方朝辉。委托代理人李铭心,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玲。委托代理人李铭心,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华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环城东路80号。法定代表人周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建东,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庆平。被告常熟嘉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唐市中环路106号2-3幢22。法定代表人章方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凡。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朝辉、余玲诉被告常熟市华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嘉鹏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朝辉、余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朝辉、余玲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朝辉、余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方朝辉、余玲负担。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佳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