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模津、何宜农与周蓉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蓉城,张模津,何宜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蓉城。委托代理人吴克强,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模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宜农。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定阳,重庆市铜梁县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蓉城与被上诉人张模津、何宜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3)铜法民初字第03117号民事判决,周蓉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周蓉城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周蓉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蓉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273元,减半收取7636.5元,由上诉人周蓉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翎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颜 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天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