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朱春松与张磊、郑海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松,张磊,郑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865号申请执行人朱春松。被执行人张磊。被执行人郑海霞。关于朱春松与张磊、郑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新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车款15万元、违章费用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元,执行费2251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磊司法拘留14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