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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白月来与林国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月来,林国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泊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白月来,农民。被告林国通,农民。白月来与林国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国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月来诉称:2014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到期日2015年1月15日。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被告林国通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条载明:期限两个月,到期日2015年1月15日,如到期还不了,付利息,并由张海侦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张海侦的诉求。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被告借原告5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数额,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月1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7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双玲人民陪审员  赵洪涛人民陪审员  郭 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许亚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