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韩丁超与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丁超,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韩丁超。被执行人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丁超与被执行人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高劳人仲案字(2015)第024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