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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4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天津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景泰船舶航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景泰船舶航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4783号原告天津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七道交口远航商务中心12号楼12-3-4。法定代表人朱云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希文,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开发区景泰船舶航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开发第二大街21号4栋303室。法定代表人刘景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景泰船舶航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后为244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审判员  李桂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