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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丁照伟诉海林市林海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保字第57号申请人丁照伟被申请人海林市林海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丁照伟与被申请人海林市林海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丁照伟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暂停支付被申请人房屋租金120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牡丹江市东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1200000元的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丁照伟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停止支付被申请人海林市林海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林支行的房屋租金1200000元。二、担保人牡丹江市东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穆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