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松平与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平,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张松平。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陶宝华,董事长。原告张松平诉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张松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征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受。审判员 张小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