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殷克华与杨金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克华,杨金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银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608号原告殷克华。委托代理人高飞,如东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金石。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姚港路6号方天大厦7楼。负责人俞小飞,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州,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进,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银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克华与被告杨金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银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红审 判 员 肖文明人民陪审员 陈志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顾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