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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忠杰与被执行人夏立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忠杰,夏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武忠杰,男,1959年10月1日生,满族,个体,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夏立平,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武忠杰与被执行人夏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3440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夏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武忠杰货款13330元及自2009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分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8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344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京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吉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