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严佐财与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佐财,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64号原告严佐财,男,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告陈平,男,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佐财与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佐财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没有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佐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5元,减半收取842.5元,由原告严佐财负担。审判员 陈国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小雪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