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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严佐财与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佐财,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64号原告严佐财,男,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告陈平,男,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佐财与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佐财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没有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佐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5元,减半收取842.5元,由原告严佐财负担。审判员  陈国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小雪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