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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岱执民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施兰青与郑志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施兰青,郑志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2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舟岱执民字第198-4号申请执行人施兰青。被执行人郑志能。申请执行人施兰青与被执行人郑志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舟岱商初字31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志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志能在中国农业银行岱山支行营业中心6228481062850047910账户存款人民币3万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郑志能在中国农业银行岱山支行营业中心6228481062850047910账户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忆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夏健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