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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商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立强、袁海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立强,袁海婷,张振冬,张意民,张庆香,张成雨,张意德,张显英,张意国,张金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2280号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南路14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福众,该行职工。被告:朱立强,农民。被告:袁海婷,农民。被告:张振冬,农民。被告:张意民,农民。被告:张庆香,农民。被告:张成雨,农民。被告:张意德,农民。被告:张显英,农民。被告:张意国,农民。被告:张金田,农民。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农商银行)与被告朱立强、袁海婷、张振冬、张意民、张庆香、张成雨、张意德、张显英、张意国、张金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接通知后仍未予交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强人民陪审员  杜景忠人民陪审员  温欣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贺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