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与德阳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德阳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住所地罗江县。负责人杨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波,四川心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德阳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法定代表人潘李。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依据德阳仲裁委员会(2014)德仲字第44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德阳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德执字第228号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申请执行德阳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由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鹏代理审判员 邵敏代理审判员 杜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