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蔡起红与江西勃展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蔡起红,职工。被执行人江西勃展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振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蔡起红与被执行人江西勃展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安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安劳人仲裁字(2014)第22号裁决书,裁决:江西勃展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蔡起红赔偿金、工资、养老保险金等共计281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勃展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起红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安劳人仲裁字(2014)第22号裁决书关于蔡起红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欧阳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