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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汪圣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圣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41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汪圣楚。上诉人汪圣楚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行立初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要求确认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不查处其被投毒案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汪圣楚认为其遭受投毒而向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长沙市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的行为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汪圣楚对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武审判员谭军辉代理审判员肖柱二○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李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