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7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缪成君与林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缪成君,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737-1号申请人缪成君。被执行人林杰。申请执行人缪成君与被执行人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缪成君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查明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保全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应付欠款尚在履行期间内,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7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顾健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奕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