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高仁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仁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足法刑初字第0016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仁全,男,1974年8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1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因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仁全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仁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高仁全在本市大足区某镇废铁市场巷子里,向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1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9克。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举示有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仁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1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高仁全系累犯、毒品再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处刑罚。并提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仁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解提出被公安民警抓获时他没吸毒。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15时许,杨某某打电话向被告人高仁全求购价值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被告人高仁全表示同意,二人约定在本市大足区某镇废铁市场巷子里交易。随即二人来到约定地点,被告人高仁全将携带用餐巾纸包裹的毒品故意丢弃在地上,杨某某知道是被告人高仁全要卖给他的毒品,将200元购毒款递给被告人高仁全,被告人高仁全接过钱后,杨某某从地上捡起毒品放在衣服荷包内,二人各自离去时,公安民警将杨某某抓获,从杨某某身上查获净重为0.12克的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净重为0.19克的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并予以扣押。随即,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高仁全租赁于本市大足区某镇废铁品市场附近居民房内与唐某某、蒋某某吸毒的被告人高仁全抓获并查获毒资200元予以扣押,于当日对被告人高仁全羁押。被告人高仁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有公诉人举示,并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杨某某、唐某某、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高仁全的供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文书,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仁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1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高仁全提出被公安民警抓获时他没吸毒。该事实有唐某某、蒋某某证实他俩在被告人高仁全的租赁房一起与被告人高仁全吸毒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故被告人高仁全提出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高仁全曾因犯贩卖毒品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仁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仁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月29日起自2015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毒资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0.1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期英人民陪审员 陈中万人民陪审员 覃 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