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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林华伟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华伟,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0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华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南街777号,组织机构代码19032527-8。法定代表人滕铁骑。上诉人林华伟因与被上诉人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林华伟在二审时提交了以下材料:1、一审案件开庭传票、富奥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及邮寄该证明的邮单,以此证明富奥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收到的时间在本案一审立案之���;2、深圳市盐田区桥东社区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此证明富奥公司没有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影响林华伟的再就业及以后的退休及社会保险等事宜。再查,林华伟本案的仲裁请求为:1、富奥公司为林华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2、支付2012年8月22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因拒不执行法律文书而造成林华伟无法再就业的工资损失136054.45元;3、支付拒绝执行法律文书造成的林华伟经济损失一倍的赔偿金136054.45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富奥公司是否应向林华伟支付:1、因未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等相关事宜造成林华伟无法再就业的经济损失及利息和赔偿金等总计340110元;2、医保损失及赔偿金580000元;3、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关于第一个问题,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已经裁决富奥公司为林华伟出具离职证明、办理���关离职手续,故富奥公司应当依法办理。本案中,富奥公司已经向林华伟出具了《离职证明》,林华伟主张富奥公司未按法律规定的内容出具该证明,未依法办理档案移转手续,可以依照法律途径继续请求富奥公司依法完全履行法律责任。而关于林华伟主张的损失,其在一审及二审时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实际产生了损失,其提供的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就业转失业登记和年审的条件里也未规定必须有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林华伟也并没有证据证明因富奥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未办理档案移转手续必然导致其不能实际再就业,故在林华伟不能证明其实际存在损失且损失与富奥公司的行为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其上诉主张赔偿损失及利息以及赔偿金34011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保损失及赔偿金580000元,林华伟主张因富奥公司不提供离职证明,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导致其医疗保险被清零,必须补缴,故请求赔偿。本院认为,首先该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审理。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林华伟请求的医保损失及赔偿金并不符合该条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也不予处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问题,林华伟在仲裁时并未提出该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审理。综上,上诉人林华伟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元,由上诉人林华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