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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唐平与简亚洲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平,简亚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唐平,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简亚洲,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唐平与被执行人简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02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简亚洲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机1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0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2015年1月12日,邮政部门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退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A×××××小型汽车的档案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6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实施执行措施通告》,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限申请执行人在2015年7月10日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否则,本案只能先予终结本次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159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晓韵审 判 员  陈 基代理审判员  冯嘉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欧冠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