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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田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138号原告田某,女,汉族1964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叶祥,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61年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