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二初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严永堂与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321-2号原告:严永堂。被告:高胜(盛)。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永堂与被告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保全费1500元;共计3650元,由原告严永堂负担。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满会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