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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严永堂与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321-2号原告:严永堂。被告:高胜(盛)。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永堂与被告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保全费1500元;共计3650元,由原告严永堂负担。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满会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