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山市名人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山市名人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1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名人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安栏路,法定代表人:肖锦波。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中山市名人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为71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陶香琴人民陪审员 庞小锋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蔡美婷冯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