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行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刘宝江与庆安县人民政府、宫秀侠林业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行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宝江,住庆安县。委托代理人张冰,黑龙江省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冰燕,黑龙江省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庆安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英男,职务县长。委托代理人姜武军,住庆安县。委托代理人马明,住庆安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宫秀侠,住庆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彦玲,住庆安县。上诉人刘宝江因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绥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国军代理审判员 顾 敏代理审判员 汤敬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美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