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岳海与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储向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岳海,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储向前,刘岳云,储志强,储晓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732号原告:刘岳海,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向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储向前。被告:刘岳云,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系储向前妻子。被告:储志强,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系储向前、刘岳云之子。被告:储晓慧,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身份证号码。系储向前、刘岳云之女。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四新。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德琨,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岳海诉被告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储向前、刘岳云、储志强、储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争议较大,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储亚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