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薛保臣与薛长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保臣,薛长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薛保臣,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薛长生,男,65岁,汉族,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保臣与被告薛长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保臣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薛保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保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保臣负担。审判员 王一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 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