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浙江省工业品市场永合厨具总汇商行与魏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工业品市场永合厨具总汇商行,魏正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1471号原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永合厨具总汇商行。经营者:李茂多。委托代理人:杨永生。委托代理人:鲍琼英。被告:魏正军。委托代理人:王徐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永合厨具总汇商行(以下简称永合厨具商行)诉被告魏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合厨具商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正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合厨具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永合厨具总汇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483.50元,由原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永合厨具总汇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灵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夏梦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