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童忠良与孔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忠良,孔正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634号原告童忠良。被告孔正祥,1969年3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忠良诉被告孔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童忠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童忠良负担。审 判 长 沈 南人民陪审员 李兴明人民陪审员 沈正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尹